| 公告內容 一、方案目的排除受災之民眾就醫障礙。
 
 (一)災戶就醫協助
 凡因此次颱風受災而領有政府核發死亡、失蹤、重傷與安遷
 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,於9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前
 往各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,享有下列就醫協助:
 1.免除門診(含急診)、住院應自付之部分負擔費用。
 2.免除健保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。
 (二)災區就醫協助
 凡於9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,前往莫拉克颱風受災嚴重地區
 (高雄縣等7縣共46鄉鎮,詳附表)及其他經中央災害緊急應
 變中心認定受災嚴重縣市鄉鎮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
 醫者,亦享有前項第1-2點之就醫協助。
 三、所需經費
 本方案所需之經費,悉由政府專款補助。
 四、本方案自公告日起實施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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